专利在美国的作用和功能可以追溯到最初的宪法和制定它的思想家。但专利的历史实际上可以追溯到更早,美国专利法遵循了已有数百年历史的传统。威尼斯专利法(如上图所示)可以追溯到 1474 年——当时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正从封建制度的衰落中崛起。虽然专利法一直在变化和发展,但近六个世纪前该文件中列出的法规至今仍是专利法的基本原则。
威尼斯专利法——1474 年
《威尼斯专利法》是一份有记载的最古老的文件,它以宽泛的术语规定了成文的专利制度,由威尼斯共和国制定,是欧洲第一个法定专利制度。专利权的实践肯定早于这份文件的制定,但从历史上看,《威尼斯法》之所以如此有趣,是因为它代表了专利惯例首次以普遍适用、定义明确和广泛的方式编纂而成。
在《威尼斯专利法》颁布之前,专利是根据申请人的个人保护请求逐案授予的。然而,自《威尼斯专利法》颁布以来,规定发明人寻求专利保护的权利的条件得到了明确定义。他们指出,“任何以前没有制造过的新颖而巧妙的装置”只要具有某种有用的用途,就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
这立即让人想起了当前的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法,该法要求可获得专利的发明必须是新颖且有用的。然而,与当代专利法不同,根据《威尼斯专利法》申请保护是免费的。 1474 年至 1788 年间,威尼斯参议院授予了约 2000 项专利。与现代专利相比,美国专利商标局仅在 2014 年就收到了 615,243 份专利申请。
英国垄断法——1624 年
《垄断法》是英国第一个法定专利制度,其出台旨在遏制君主制滥用英国先前存在的专利惯例。伊丽莎白一世和詹姆斯一世等君主不想通过提高税收引起公众不满,因此滥用专利制度,通过敲诈专利持有人来筹集资金。伊丽莎白一世甚至会为盐等普通商品颁发专利,然后向专利持有人收取越来越繁重的费用。
《垄断法》最终出台,以遏制君主制滥用职权,并将管理和授予专利的部分权力从摄政王手中夺走。与威尼斯一样,在《垄断法》出台之前,统治者根据习俗和普通法授予专利,没有司法审查或监督。与现代专利(或早期的威尼斯法规)不同,这些专利不仅授予新颖和有用的发明,还授予各种经济活动。例如,1537 年,安东尼奥·吉多蒂 (Antonio Guidotti) 获得一项为期 15 年的专利,获得了丝绸种植的垄断权。
与现代专利不同,这项专利并非是为了表彰吉多蒂对新丝绸生产方法的贡献而授予的,而是为了通过向熟练工匠提供其领域的垄断权来激励他们移居该岛。与威尼斯制度不同,这些专利可能非常昂贵,君主制更倾向于将其作为一种创收制度。因此,它们很容易被滥用。这些专利授予的垄断期限越来越长,并逐渐包括盐和淀粉等常见和必需品。
英国议会最终通过了《垄断法》,以遏制这些滥用行为。首先,它废除了以前制度下授予的所有现有和未来的垄断,宣布它们“完全违反了本王国的法律,因此现在和将来都将完全无效”。该法令接着列出了授予专利保护的条件。这些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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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不得超过 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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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只能授予“真正的第一个发明人”(该规定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先发明”法律相呼应,该法律在 2011 年《美国发明法案》生效前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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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通过提高国内商品价格、损害贸易或造成普遍不便而对国家造成损害”
虽然该法令没有完全结束君主滥用专利制度,但它代表了专利法和英国资本主义发展史上的关键时刻。该法令一直是英国专利法的核心文件,直到 1971 年《欧洲专利公约》颁布,并成为澳大利亚专利法的基础。
美国专利法:专利法——1790 年
在 1787 年革命和美国宪法批准之前,美国殖民地的专利法是临时制定的,直到 18 世纪 80 年代初某些州开始制定自己的法规时,才有了管理专利权的一般法律。这一切都随着 1790 年宪法和专利法的颁布而改变,该法案奠定了专利法的基础,至今仍规范着美国的知识产权。
专利权是宪法本身所规定的。第 1 条第 8 款规定:
“国会有权……通过在有限时间内确保作者和发明者对其各自作品和发现的专有权,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
这些权利在 1790 年的《专利法》中得到了进一步规定。该法案将授予和管理专利的责任交给了专利委员会。委员会只有三名成员,分别是司法部长、国务卿和战争部长。可以预见的是,专利流程一开始相当缓慢,因为这三人必须安排会议来讨论他们收到的申请。
申请人必须提交其发明的书面描述,如果可能的话,还要提交图纸。这既要充分描述发明,又要作为其他人复制发明时可以遵循的说明。最初,申请人还必须完成审查,但这项要求很快被 1793 年的《专利法》取消。
在侵权案件中,陪审团会被召集来决定专利持有人是否有权获得赔偿。被定罪的侵权者必须将所有侵权物品归还给专利持有人,如果发现专利侵犯了先前的权利要求,专利可能会被撤销。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对其他人提出侵权指控但败诉,他们将被要求支付案件费用。
革命时期法国的专利法——1791 年
法国革命政府于 1791 年制定了发明专利法。申请人无需说明其发明的新颖之处,而且有些奇怪的是,申请人的权利要求不会受到实际审查。专利权人可以请求 5 年、10 年或 15 年的保护,费用根据规定的期限而有所不同。
这一时期的专利上印有免责声明:“政府在未经事先审查的情况下授予专利,并不以任何方式保证发明的优先权、优点或成功。”与现代专利制度一样,某些类型的创新被视为不符合专利保护条件。其中包括:
- 没有任何实际应用的科学发现(类似于不允许科学定律获得专利的现行法律)
- 药品(与现行专利法非常不同)
- 财务方法
- 任何可以受版权法保护的东西
有趣的是,当时的法国专利法禁止发明者在国外披露他们的发明。如果发明者试图在外国申请专利,专利就会失效,这一政策旨在将法国的创新留在法国。这与现代专利合作条约相去甚远。专利持有者必须在获得专利后的两年内将其发明付诸实践,否则将面临丧失其专有权的风险。
与现代专利一样,交易是,为了换取专利赋予的专有权,发明者必须用清晰的语言描述一个人如何自己复制发明。虽然当时的法国制度没有提供任何机制来公布这些披露,但这预示着美国专利商标局和其他专利局后来公布专利。
2011 年美国发明法案
美国专利法在 1790 年最初的专利法颁布后经历了几次修改。第一次是在 1793 年进行的修订,旨在简化申请流程。随后是 1836 年的专利法。随后,专利法在大萧条期间受到严厉批评,最终通过了旨在削弱垄断权力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52 年的专利法引入了专利除了新颖和有用之外还必须“非显而易见”的要求。
这项修订是为了防止不道德的人对应该被视为公知的知识申请专利。美国专利法最近最重要的变化是 2011 年的美国发明法案。回顾当时影响美国专利法的英国垄断法,专利权授予能够证明自己是第一个发明相关事物的人。
这个看似合理的要求导致了某些复杂情况。由于美国专利商标局现在面临的专利权利要求数量庞大,有时很难确定谁是第一个发明人。这导致了“干涉程序”的盛行,发明人会竞相证明自己是第一个发明人,以主张专利权。
随着 2011 年《美国发明法案》的出台,美国专利法从“先发明”制度转变为“先发明人申请”制度,从而完全取消了干涉程序。根据美国专利法,谁先发明某样东西不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哪个发明人先提交了专利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交专利申请——你仍然必须是发明人。因此,如果两个人都发明了一种新设备,那么第一个提交专利申请的人将获得专利。法律不允许没有发明该设备的人通过为他们的发明申请专利来抢占任何一位发明人。
专利法有着悠久而有趣的历史。它今天仍在变化!目前,仅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有数百万项专利备案 — 这还不包括所有外国专利局认可的专利!难怪整个过程看起来令人望而生畏。如果您需要任何专利申请方面的帮助,请考虑 Cad Crowd 的专利申请服务。我们帮助客户进行实用专利申请、设计专利和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搜索。有关专利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专利常见问题解答。